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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敲诈勒索案)_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铜检刑诉〔2019〕13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04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号,住重庆市万州区**小区**栋。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9月13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8月22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18年11月30日至2018年12月14日、2018年2月11日至2018年2月25日);因证据不足,退回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2018年12月12日至2019年1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8年2月以来,文某某、赵某某(均另案处理)以非法获利为目的,由赵某某负责拟定卖淫价格、协商嫖资分配方式、并招募招嫖聊手与嫖客确定卖淫地点,由文某某负责招募卖淫女、司机,按赵某某等人提供的嫖娼人员信息及地址上门实施卖淫、敲诈勒索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文某某、赵某某为主犯,以黎某某、余某甲、夏某某、余某乙、李某甲、周某某(均另案处理)、黄某甲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该团伙利用信息网络,在重庆市及周边城市多次实施卖淫、敲诈勒索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1.2018年4月1日晚,被害人余某丙通过微信搜索将赵某某团伙的聊手假冒的女性微信号加为好友,双方约定见面。余某丙将自己位于重庆市江津区**歌**号楼**的住址信息发给聊手,聊手将该信息发给赵某某,赵某某再将该信息转发给文某某。次日凌晨,被告人黄某甲在文某某的安排和带领下,由夏某某开车到达该住处。黄某甲进屋后未经余某丙同意开门让文某某进入房间,文某某以系黄某甲丈夫为由,通过语言威胁的方式敲诈勒索余某丙900元。黄某甲未与余某丙发生性关系后离开。

2. 2018年4月2日晚,被害人徐某甲通过微信搜索将赵某某团伙的聊手假冒的女性微信号加为好友,双方商定嫖资为人民币1000元。徐某甲将自己位于重庆市璧山区**宾馆**房间的信息发给聊手,聊手将该信息发给赵某某,赵某某再将该信息转发给文某某。次日凌晨,被告人黄某甲在文某某的安排和带领下,由夏某某开车到达该宾馆。黄某甲进房间后趁徐某甲在洗澡时开门让文某某进入房间,文某某让徐某甲先行通过扫描文某某微信二维码支付嫖资1000元。随后,文某某通过语言威胁的方式敲诈徐某甲400元。黄某甲与徐某甲发生性关系后离开。

3.2018年4月2日晚,被害人黄某乙通过微信搜索将赵某某团伙的聊手假冒的女性微信号加为好友,双方商定嫖资为人民币600元。黄某乙将自己位于重庆市渝中区**酒店**房间的信息发给聊手,聊手将该信息发给赵某某,赵某某再将该信息转发给文某某。次日凌晨,被告人黄某甲在文某某的安排和带领下,由夏某某开车到达该宾馆,黄某乙表示因时间太晚取消嫖娼,文某某、黄某甲一直敲门,黄某乙迫于无奈开门,文某某通过语言威胁的方式敲诈勒索黄某乙人民币500元。黄某甲未与黄某乙发生性关系后离开。

4.2018年4月3日晚,被害人彭某某通过微信搜索将赵某某团伙的聊手假冒的女性微信号加为好友,双方商定嫖资为人民币1600元。彭某某将自己位于重庆市南岸区**馆**房间的信息发给聊手,聊手将该信息发给赵某某,赵某某再将该信息转发给文某某。次日凌晨,被告人黄某甲在文某某的安排和带领下,由夏某某开车到达该宾馆。随后黄某甲和文某某陆续进入该房间,彭某某想取消嫖娼,文某某通过语言威胁的方式敲诈勒索彭某某1400元。黄某甲未与彭某某发生性关系后离开。 

5. 2018年4月4日晚,被害人陈某某通过微信搜索将赵某某团伙的聊手假冒的女性微信号加为好友,双方商定嫖资为人民币500元。陈某某将自己位于四川省遂宁市**区的信息发给聊手,聊手将该信息发给赵某某,赵某某再将该信息转发给文某某。当晚,被告人黄某甲在文某某的安排和带领下,由夏某某开车到达该处。陈某某与黄某甲见面后将其带到自己停放在小区外的车上,黄某甲让陈某某先行通过扫描微信二维码支付了嫖资人民币500元,后陈某某让黄某甲为其口交,口交完后,黄某甲通过语言威胁的方式敲诈勒索陈某某人民币400元。

6.2018年4月5日晚,被害人李某乙通过微信搜索将被告人赵某某团伙的聊手假冒的女性微信号加为好友,双方商定嫖资为人民币1000元。李某乙将自己位于四川省遂宁市**区**南路**小区**栋**的信息发给聊手,聊手将该信息发给赵某某,赵某某再将该信息转发给文某某。当晚,被告人黄某甲在文某某的安排和带领下,由夏某某开车到达该处,黄某甲让李某乙先行通过微信支付了嫖资人民币980元。随后,黄某甲通过语言威胁的方式敲诈勒索李某乙未果。黄某甲未与李某乙发生性关系后离开。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甲于2018年8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文某某、夏某某、徐某乙、武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余某丙、徐某甲、黄某乙、彭某某、陈某某、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伙同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进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强

检察官助理:龙琎琎

2019年2月2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听取被害人意见表一份。

5.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一部黑色华为手机、一部金色小米手机未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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