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19〕40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1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乡**村**组。2010年9月17日因贩卖毒品罪被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7月18日因吸毒被宁都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11月8日被宁都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月份,被告人黄某某从福建泉州回宁都后得知竹笮乡**小学教学楼扩建工程被赣州市**建筑有限公司中标,便多次找到该项目负责人郭某某提出转包**小学教学楼扩建工程的要求,因郭某某没有答应黄某某的要求,黄某某在竹笮乡**小学教学楼在施工期间先后5次到场阻工,并向郭某某索要钱财,郭某生为了不被黄某某阻工延误工期,于2015年1月份,交给黄某某一万人民币,黄某某收到钱后就没有到现场阻工。
2019年6月下旬,黄某某得知公安机关在调查此事后,黄某某主动找到郭某某,要退还敲诈勒索郭某某的钱,郭某某没有同意,2019年6月27日,黄某某则找到郭某生的朋友劝说郭某某,并事先准备一张证明,并要求郭某生签字证明其没有敲诈勒索郭某某的钱,郭某某碍于朋友的情面,接受了黄某某退还的一万元,并在黄某某提供的证明上面签了字。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敲诈勒索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建设施工合同、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赖某某、卢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多次采取阻工的要挟方式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建议对黄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鲁渭荣
(院印)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宁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