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刑检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71979********,汉族,福建省南靖县人,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南靖县**路**号**幢**单元**室,现住福建省南靖县**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8年1月10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20年1月2日到昆明铁路公安局开远铁路公安处河口站派出所投案,同年1月7日被移交浏阳市公安局并被刑事拘留,当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6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7月22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2月至2017年7月1日,黄某乙、黄某丙、戴某某、吴某甲(均在逃)等人先后在柬埔寨金边、西哈努克港、贡布等地租用场地,形成多个窝点,组织同案人王某某、田某某、严某(均已判决)等人以女性身份与境内男性微信聊天,引诱对方裸聊并录制对方的不雅视频,再利用不雅视频对境内目标人员实施敲诈索要钱财;同时雇请同案人吴某乙(已判决)等人在境内取款;雇请同案人吴某丙(已判决)等人在境内从取款人员手中收款、做账,并按黄某乙、黄某丙指示转账、发放工资。
该集团分工明确,主要分为老板、窝点负责人、一线聊天人员及裸聊人员、二线敲诈人员、技术人员、取款人员、收款记账人员等。人员由老板在国内直接邀集或由成员以介绍熟人朋友的方式进入该集团,只有小部分被邀集的人员在出国前就知道是参与不法活动,大部分被邀集人员直至到了国外才知情,但出于挣钱等方面的考虑,均参与了该集团的相关非法活动。
该集团具有完整严密的作案流程,具体如下:
第一步:由老板在柬埔寨租赁好场地作为窝点,通过网络等途径购买国内公务员、教师等人员的姓名、住址、电话、工作单位等详细身份信息,同时购买微信账号及密码,并提供作案工具;
第二步:由老板或老板安排的人员将微信、录屏专家的软件安装至新手机,并将购买的电话号码等信息录入手机通讯录,由窝点负责人自行或安排人员将上述满足作案要求的手机分发给聊天人员,由聊天人员自行从通讯录中添加微信好友,有时也将购买的信息交由聊天人员自行录入通讯录中,并添加微信好友;
第三步:添加对方为好友成功后,聊天人员以女性身份与目标人员进行微信聊天,获取信任后引诱对方答应裸聊;
第四步:对方答应裸聊后,冒充女性的聊天人员会将手机交给裸聊女与对方进行裸聊,聊天人员本身为女性的则由该聊天人员直接与对方裸聊,裸聊女通过安装在手机里的视频录制软件录下对方的不雅视频,以录到对方面部至隐私部位为录制成功;
第五步:录制不雅视频成功后,由聊天人员或裸聊人员将不雅视频交窝点负责人统一收集,视频下标有目标人员真实姓名及完成聊天、裸聊人员的代号,以此结算工资提成,窝点负责人自行或安排人员将不雅视频从手机导入电脑,并删除手机内的不雅视频后将手机交还给聊天人员(简称“导视频”),同时聊天人员以原聊天微信号易被家属发现为由骗取对方添加该集团用于索要钱财的微信号;
第六步:窝点负责人将提取的不雅视频交给敲诈人员或敲诈人员自行拷贝,同时黄某丙等人将不雅视频备份后对视频进行编辑、截图、上传至该集团事先制作好的虚假“今日头条”网站,如添加“某某老师引诱未成年人裸聊,多图求扩散”等标题的网站链接、截图(简称“做资料”);
第七步:敲诈人员添加目标人员微信后,发不雅视频、截图给对方并威胁公开其身份信息,以打电话或发信息的方式直接要求目标人员付款删除不雅视频,待对方付款后,又以资料部、技术部可一次性删除不雅视频为由再次向目标人员索要钱财;
第八步:目标人员汇款到由老板提供的指定账户后再由同案人吴某乙等取款人员根据指示取款,并将款项交给同案人吴某丙等收款人员;
第九步:同案人吴某丙收款后根据老板指示,对收取的欠款记账,并购买保险箱保存钱款,将工资、提成等汇入该集团成员个人账户内。
聊天人员、裸聊人员保底工资人民币5000元到10000元不等,聊天人员成功让30名目标人员同意裸聊,裸聊人员录制15名目标人员的不雅视频即达到当月的保底目标。聊天、裸聊人员提成超过保底工资的则以实际提成获利,提成以索取的钱财为基数,聊天人员提成12%,裸聊人员提成8%,聊天加裸聊为同一人的提成20%,敲诈人员提成10%,介绍他人加入可分得被介绍人所得的3%-10%的提成,取款人员按所取数额的1.5%-2%获利,收款人员拿每月人民币5000元的固定工资。
2016年3月至2017年7月1日,查实黄某乙集团向1000余名被害人索取钱财,总金额达800余万元。被告人黄某甲于2016年8月受黄某乙邀集加入该集团并在该集团认识了参与微信聊天及裸聊的同案人游某某(已判决),随后其以冒充已婚妇女帮游某某用其作案微信与被害人聊天引诱被害人裸聊的方式对游某某展开追求,2016年12月底两人确立男女朋友关系,至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黄某甲一直用游某某的作案微信与被害人聊天,2017年4月以后被告人黄某甲升至敲诈组,向目标人员索要钱财。
2020年1月2日,被告人黄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主动上缴非法所得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黄某乙犯罪团伙敲诈成功受害人情况表等书证;②被害人屈某某、凌某某、周某某、赵某某陈述;③被告人黄某甲、同案人游某某、严某、田某某的供述及辩解;④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伙同同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引诱他人裸聊并录制对方不雅视频,以公开不雅视频的方式相要挟,向他人索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受邀集加入黄某乙犯罪集团后先后从事聊天、向目标人员索要钱财,作用大于一般的聊天人员,系作用相对较大的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主动上缴违法所得5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上述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黄某甲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刑罚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黄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利国
检察官助理:高甜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1340098****)。
2、移送案卷三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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