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桐检二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皇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2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浙江省桐庐县瑶琳镇**村六组。2000年因殴打他人被桐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本案于2019年9月19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1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0月18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桐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皇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敲诈勒索
2015年12月,被害人沃某某在桐庐县瑶琳镇**村实施瑶琳大道新大桥工程时,被告人皇某甲伙同他人到该工地以言语威胁、踢翻工地模板的方式阻拦施工;被害人沃某某为避免影响施工,被迫以工资名义每月支付被告人皇某甲人民币3500元,共计17500元。
(二)强迫交易
2016年6月1日,被害人吴某某以人民币38.3301万元的价格中标了瑶琳镇林桃路林场区块景观围墙工程,并欲按照事先约定转包给皇某乙、姚某某进行施工。被告人皇某甲伙同向某某、皇某乙、周某某、沈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通过向瑶琳镇举报工程转包、现场阻拦挖机等方式阻拦施工,迫使被害人吴某某将工程转包给被告人皇某甲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招标公告、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李某某、朱某某、张某某、皇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沃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皇某甲及同案犯向某某、皇某乙、周某某、沈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报警录像刻录光盘及制作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皇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要挟方法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桐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鑫玲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皇某甲现监视居住于杭州市富阳区监视居住点。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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