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601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街道办事处**村**屯**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月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26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来到百色市右江区**路**旁山上的,中国铁塔**站(*****站),被告人黄某甲在基站附近的树林里拾取干树枝、干草、松枝等易燃物,再将这些易燃物放到基站铁塔下的线缆上,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干草等易燃物引燃基站设备电缆,导致该基站线路及部分通信设备被烧毁,造成中国电信**站的1571用户通信中断120小时18分钟;造成中国联通**站的100用户通信中断2个月;造成中国移动**站的600用户通信中断2676.5小时。
2、2019年5月9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黄某甲来到百色市右江区**(****站),被告人黄某甲在基站附近找来干树枝、干草等易燃物放到基站铁塔下的电缆线上,然后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干树枝等易燃物,导致该基站的线路及设备被烧毁,造成中国联通**站的625用户通信中断1个月。
3、2019年5月23日凌晨1时许和6月1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分别2次来到百色市右江区**院**(***站),被告人黄某甲在基站附近找了一些干树枝裹着松枝,然后用打火机点燃,把火放到基站外铁塔下的电缆线上,导致该基站线路及部分通信设备被烧毁,造成中国电信**站的2192用户通信中断120小时6分钟;造成中国联通**站的522用户通信中断4个月;造成中国移动**站的10万用户通信中断2883.45小时。
4、2019年6月12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黄某甲来到百色市右江区**座**(***站),被告人黄某乙又有了烧基站的想法并附近的树林里找来干树枝和干草等易燃物,然后将易燃物放到基站外铁塔下面的电缆线上,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放在线缆上的易燃物,导致该基站线路及部分通信设备被烧毁,造成中国联通**站的1024用户通信中断1个月。
5、2019年9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驾驶电动车在百色市右江区**园**附近闲逛时,看中国铁塔百色分公司在山上有一个很高的白色通信发射塔(***站),被告人黄某甲在**里**内胎用打火机点燃后,放到白色通信发射塔下的电缆线上,导致该通信发射塔线路及部分通信设备被烧毁,造成中国电信**站的4868用户通信中断96小时12分钟;造成中国移动**站的600用户通信中断95.85小时。
案发后,公安机关委托百色市右江区**站的价格认定为损失人民币502,549.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中国铁塔**站设备损失情况说明,中国移动**站损失情况说明及照片,中国电信**站损失情况说明及照片,中国联通**站损失情况说明及照片,百色市右江区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
2. 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陈某某、黄某丙、廖某某、黄某丁、陆某某证言;
4.价格认定结论书、指认照片、辨认笔录;
5.百精卫司鉴[2020]精鉴字第00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故意破坏公用通讯基站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华庆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一册随文移送。
3、司法鉴定意见书一册;光盘二张随文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