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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03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区**乡**村*组**号附*号。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4月3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甲怀疑配偶黄某乙与其他男人有染,想找到黄某乙的同事刘某某求证该事,遂于2020年8月9日1时许驾驶车辆带着黄某乙到双某某**村寻找刘某某,寻找过程中村民反映村里没有叫刘某某的人,黄某甲寻找未果,就将车停在了被害人何某某家门前大坪上,黄某甲认为何某某家就是刘某某家,黄某乙表示不确定是刘某某家,黄某甲还是下车喊刘某某,但没人回应。黄某甲遂使用车上携带的菜刀和钢管砸何某某停放在家门口的**牌两厢车,见还没有人出来回应,遂拿着一把铁锤将何某某家的大门砸坏。

经鉴定,被损坏**越野车及大门共计损失12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抓获经过、不起诉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黄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何某某、伍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邵阳市双某某价格认证中心文件;7.提取笔录;8.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壹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文娟

检察官助理:刘峻江

2020年10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壹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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