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县检公诉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1196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现住河北省承德县某某镇某某村。2020年8月29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承德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4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承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春季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黄某某因怀疑自家的栗子树被同村被害人田某某人为毁坏,于是黄某某拿着斧子来到田某某家门外和田某某家地里,将田某某家的核桃树砍坏,并将其中一部分核桃树扒皮。经承德保态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毁坏的林木树种为核桃树,共计14株,价值316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丽伟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承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