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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19〕94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71986********,汉族,本科文化,群众,现住河南省淮阳县**镇****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于2019年7月13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7月13日凌晨1时许乘坐出租车经过郑上路与织机路交叉口向东50米路段时阻挠干扰出租车司机正常驾驶致该出租车失控撞向路边绿化带内广告牌后致该车车头部位严重受损,后经荥阳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出租车受损部位维修费用为77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结案报告书、鉴定意见、谅解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青山

2019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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