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廉检公诉刑诉〔2019〕18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身份证号码4408811994********,户籍地址为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现住廉江市**镇***店。因本案于2018年7月27日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8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黄某某为了报复,多次于凌晨5时许,携带汽油及打火机等工具,驾驶摩托车到**镇李某某家门口处、档口处及黄某甲家门口处,将汽油淋洒在该处,并用打火机将汽油点燃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李某某被烧毁的物品一批,价值共13194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小虹
2019年4月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4册;检察卷1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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