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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诉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90********,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劳动者,住宝应县**小区**幢**室。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宝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晚,被告人黄某某因琐事在宝应县**小区东门南侧巷子内,驾驶苏K2****福特牌轿车故意撞击被害人王某某停在此处的沪C9****别克牌轿车,导致被害人王某某的轿车严重受损,经鉴定,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0551元。

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黄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宝应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汤某某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和辩解;

5.宝应县价格认证局价格认证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朱正平

2020122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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