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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故意杀人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29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县**镇**村。1995年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1年减刑后刑满释放。2019年9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月12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2月12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7日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白某某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因家庭琐事存在矛盾。2019年9月28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因怀疑妻子有外遇、在外赌博,在中山市**镇**路**街**号**屋**号房内与被害人白某某发生冲突。冲突发生后,被害人白某某从厨房取菜刀划伤被告人黄某某的脖子,见被告人黄某某脖子流血后便丢弃菜刀。期间被告人黄某某持美工刀朝被害人白某某颈部连续割划3刀,并朝被害人白某某胸部、腹部各捅刺1刀,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白某某争夺美工刀导致自己手指受伤。之后被告人黄某某又拖拽被害人白某某并反复撞击其头部,直致被害人白某某失去知觉。确认被害人白某某已死亡后,被告人黄某某自杀未果,于当日13时许致电公安机关投案。公安人员接报到场后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归案。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白某某系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昏迷情况下被刺胸腹部,切割颈部导致右心室破裂、肝破裂并大量失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俊涛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卷、散件2页、光碟6张、移动硬盘1个;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1份;

5、已为被告人黄某某申请法律援助;

6、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信息表1份;

7、涉案刀具等物证现扣押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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