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故意杀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叠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黄某某1975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3251975********汉族初中文化美容院员工,户籍所在地广西桂林市叠彩区********单元**,暂住桂林市叠彩区**村出租房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8月2被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执行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俸某某系前男女朋友关系,2017年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了桂林市叠彩区**小区**栋**单元**室。2020年5月,二人因感情不合分手,被告人黄某某搬离该住房,但二人未对该房产完成处分。7月中旬,被告人黄某某得知俸某某与另一名女子居住在该住房内,心生愤恨不满。8月1日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准备一把水果刀(银色刀柄、银色刀刃,单刃,长约20cm)、一把剪刀(黑色刀柄,银色刀刃,长约10cm)并用塑料袋装好,同时将一枚刮眉刀(银色、单刃,长约5cm)藏在右脚鞋底,来到**室与俸某某理论,后二人因言语不合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黄某某在冲突中先后拿出水果刀和剪刀,二人在抢夺水果刀和剪刀的争斗过程中造成被告人黄某某脸部、胸部等处受伤。俸某某将被告人黄某某携带的水果刀和剪刀夺走后,拨打电话报警。在民警的询问与调解后,被告人黄某某同意与俸某某前往医院就诊并产生用事先藏好的刮眉刀杀害俸某某的报复心理。后被告人黄某某在去医院之前,假借脚痛为由将刮眉刀拿到手上并用毛巾遮挡。10时许,在警察的陪同下,二人来到桂林市叠彩区**医院停车场,被告人黄某某趁俸某某下车后不备之际,掏出刮眉刀,瞄准俸某某脖子右侧的大动脉处进行划割,随即被在场的民警控制并抓获。经鉴定,被害人俸某某本次颈部创口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出警说明、门诊病史及治疗记录、疾病证明书、出院证、出院记录、门诊收费票据、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俸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生物物证检验鉴定书;5.现场辨认笔录、作案工具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清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使用刮眉刀故意杀人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银昭溢

检察官助理:罗艳兰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光碟七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