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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故意杀人案)(公开版)_宜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宜春市人民检察院

宜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公诉刑诉〔2015〕2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8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住上高县**镇**村**村**号。2010年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1年;2013年因故意伤害被上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6日被上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经上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1次,延长审查期限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份左右,被告人黄某某与杨某某之间发生纠纷,被杨某某纠集的人殴打,被告人黄某某遂怀恨在心。

2015年2月5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与何某甲(另案处理)、熊某某(另案处理)从上高县永嘉宾馆驾驶别克君威轿车(车牌号为赣******)准备去何某乙(何某甲叔叔)家治伤。途径上高县锦丰路原四通烟酒行门口时,被告人黄某某看到被害人丁某某站在该烟酒行门口,遂叫熊某某停车,以其遭受殴打时丁某某在场为由,伙同何某甲一起下车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被告人黄某某持匕首对被害人胸部、腹部、四肢等部位连捅十余刀,何某甲持一红色塑料凳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在被害人倒地后对其进行脚踢,直至被害人倒入血泊当中后由熊某某驾车逃离现场。被害人经送120急救中心抢救无效死亡。经上高县公安司法鉴定被害人丁某某符合被他人用单刃金属锐器捅刺胸腹部及肢体等处致使心脏破裂并腘动脉破裂而死亡。

当晚被告人黄某某到上高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匕首、被告人作案时衣裤等;2.书证:呈请尸体检验报告书、解剖尸体通知书、鉴定聘请书;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王某某、黄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上)公(司)鉴(法)字【2015】011号司法鉴定文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为泄私愤,故意杀害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属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瑛

2015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上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叁册。

3.物证衣物一袋随案移送。

4.被害人家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2份随案移送。

5.指认视频录像1张、案发现场监控视频1张、黄某某同录资料2张、金色年华KTV监控视频1张随案移送。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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