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19〕82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村委会****号,现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6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11月22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19日一次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因其妻子刘某某与被害人张某甲存在经济纠纷,在曲靖市麒麟区**路**小学对面的“曲靖**有限公司”推拉门处,用手将张某甲推倒在地,致使张某甲受伤。经鉴定,张某某的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刘某某、李某某、张某乙、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雅凌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叁册、光盘贰张、量刑建议书六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