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刑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1195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住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决定,2018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4日13时许,在香河县渠口镇大爱城二期工地南门,被告人黄某某因进门问题与胡某甲发生争吵,胡某甲侄子胡某乙过来劝说时与黄某某发生冲突,黄某某用安全帽将胡某乙鼻子打伤。经北京公大弘正医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乙的鼻部损伤属于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胡某甲等人的证言;2.被害人胡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轻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爱丽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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