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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427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322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号附**号,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路**小区**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2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需补充证据,本院2020年4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与江某某(已判刑)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前进支路**号麻将馆内,与被害人吴某某及王某某因江某某与王某某之间的债务问题发生争吵。江某某从麻将馆的厨房里拿菜刀冲出,砍伤王某某,王某某逃离,江某某持菜刀追王某某。黄某某与吴某某在麻将馆内发生抓扯,黄某某持塑料板凳砸吴某某,吴某某跑到麻将馆外坝子,江某某未追上王某某返回持菜刀砍吴某某,吴某某反抗,黄某某将吴某某抱住令吴政泽无法脱身,江某某将吴某某砍伤。经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吴某某因外伤致右肩背部及左腰臀部皮肤裂伤、失血性休克、创伤性湿肺、ARDS,目前遗留皮肤瘢痕长度累计达33.3CM,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王某某因外伤致右侧颌面部裂伤、右侧下颌骨骨折、面神经损伤、左手裂伤、左手拇指神经损伤、失血性休克(轻度),目前右侧下颌角旁沿下颌缘至右颏部见7.4CM*0.2CM条形瘢痕,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菜刀一把;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医院病历、鉴定事项确认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熊某某、徐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唐某甲、唐某乙、江某某等证言;

4.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6.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

7.辨认、提取等笔录;

8.监控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证据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刘渝萍

2020年6月17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光盘叁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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