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贵阳市云岩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马骏,贵州教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晚,被告人黄某某和朋友李某某、姚某某一行在贵阳市乌当区环西路酒吧“橙吧”喝酒,期间遇到熟人陆某某,二人喝酒交谈中发生不愉快。2019年9月30日凌晨0时20分许陆某某在酒吧斜对面路边准备驾车离开时,被告人黄某某尾随陆某某,并从驾驶室车窗伸手打了陆某某鼻子一拳。经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陆某某因外力致左侧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突骨折,所受伤情属轻伤二级。案发后,黄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出警经过、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材料、医院病历、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吴某某、罗某某、李某某、姚某某、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贵医大司法鉴定中心[2019]临鉴字第5453号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被害人陆某某对被告人黄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公安机关讯问被告人黄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肖俊
附:
1.被告人黄俊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
2.文书卷一册、证据卷一册、光盘二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证人名单一份、换押证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