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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31977********,汉族,中专文化,现住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路**园**栋**单元**号,系玉门**分公司**部**。因涉嫌强奸罪、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酒泉市公安局玉门油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酒泉市公安局玉门油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3日22时许,在肃州**路**园**栋**单元**号被告人黄某某家中,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喝酒并发生性关系后,被害人赵某某因其他事宜要离开,被告人黄某某阻拦,二人发生撕扯,后被害人赵某某跑到楼下停车位时,被告人黄某某追上并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对被害人赵某某殴打,致其右侧第4、5肋骨折。经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赵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肃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琳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肃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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