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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6271979********,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务工,住福建省连城县**镇**村**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由连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9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黄某甲与被害人马某某在连城县**镇**村**路**号马某某家门口,因土地纠纷问题发生争执并相互扭打,被告人黄某甲捡拾地板上木板殴打被害人马末某头面部,被邹某某、黄某乙抱住拉开。此时,被告人黄某甲父亲黄某丙、母亲罗某甲与被害人马某某婆婆罗某乙发生推搡,被害人马某某跑过去推开罗某甲,与黄某丙、罗某甲相互拉扯,被害人马某某与黄某丙二人摔倒在地上,被告人黄某甲冲上前用脚踩踢被害人马某某头面部,被周围群众劝开,罗某甲则捡拾木板敲打被害人马某某左耳朵两下,后被群众拉开。

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黄某甲在厦蓉高速连城县朋口镇出口处被连城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马某某病例材料复印件、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被告人黄某甲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黄某乙、邹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连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6.连城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照片;

7.连城县公安局提取的视听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生洪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上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法律条文。

4.族谱家规。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黄氏祖训家规

严官守

随职效能,因位尽道。

有官守者,政教必修,

兴除有力,不可贪残冒昧以拂民情;

有言责者,启沃[竭诚忠告]惟勤,

举劾必确,不朋比徇私以锢君志。

职分之所当为,竭志尽诚,为无不力;

官箴之所宜守,操持贞固,守无不坚。

注释:为官之道,在其位,必须谋其政,善尽职守,兢兢业业。当官者,必须清明政治,发展教育,兴办对国家人民有益的事业,除去各种弊端,不能贪婪凶残,无知妄为,违背民意世情;当官者,应履行臣子对君主进谏的责任,竭诚开导、辅佐君王,弹劾官员必须事实准确、证据充分,不结党营私,为谋取私利而禁锢君主意志使之不能施展。职责要求所在,应当竭尽自己全部的忠诚和义节去完成;为官要遵纪守法,操守严谨,守住底线。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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