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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州检刑诉〔2020〕707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206211957********,汉族,高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户籍所在地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现住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

本案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请车拉土垫房屋墙基,欲从房屋后面黄某乙、黄某丙兄弟门前道路上过,黄某丙、黄某乙兄弟二人以门前道路是自己出钱修的为由不让黄某甲请的车通过,黄某甲请组长马某某前来解决,解决中黄某甲和儿子黄某丁与黄某丙、黄某乙兄弟发生争执,并相互用拳头厮打对方,厮打中,黄某甲从身上拿出一个电笔螺丝刀(起子)戳伤黄某丙的胸部、面部等部位,黄某乙、黄某丙分别拿树棍、砖头打黄某甲、黄某丁,黄某乙用树棍将黄某甲手中的电笔螺丝刀打掉在地上,黄某甲又拿树棍打黄某乙,四人均分别受伤。经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黄某丙的胸部损伤致左侧气胸肺压缩50%,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鼻部损伤致双侧鼻骨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其他部分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黄某乙的损伤致左侧鼻骨线性骨折及多处软组织损伤,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8年11月19日,被告人黄某甲赔偿黄某丙、黄某乙医疗费等费用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调解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黄某丁、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丙、黄某乙的陈述;4.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会林

                           检察官助理:常晶晶

                                2020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住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联系电话:13317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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