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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红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3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镇**社**楼。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红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10日13时许,被害人刘某某在八里湾镇老合作社旁边舒永厚开设的麻将馆内打牌,在打牌过程中与被告人黄某某发生争执,继而双方打了起来。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黄红义将店内的绿色开水瓶朝刘某某头部砸去,导致刘某某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经黄石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违法犯罪前科记录证明、到案经过说明、出院记录、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舒某某、肖双红、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黄石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莉娟

助理检察官:李莹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取保候审于湖北省红安县**镇**社**楼,联系电话:1778663****。

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证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量刑建议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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