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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大悟县,户籍地湖北省大悟县**镇**村**组**号。因故意伤害,于2019年9月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害人陈某某,住武汉市东西湖区**小区**栋**单元**室联系方式138****7801。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汉阳区保利香颂工地内,因工作问题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纠纷,继而发生打斗,被告人黄某某顺势从工地上拾起一个铁片将被害人陈某某的面部划伤、腹部捅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2019年9月6日,被告人黄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伤情照片;3.证人简某某、何某某、王某某、徐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5.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协和法医司法鉴定室鉴定意见书;6.报案材料、抓获、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办案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7.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尚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2.全部卷宗及证据材料共2卷62页(内含光碟2张);

3. 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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