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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19〕47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8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邵县**镇**村**号。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9年5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19年8月18日至9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8月28日至9月28日、自2019年10月22日至11月2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1日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龙田莹展工业园附近搭乘被害人左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去龙田街道**小区,后在龙田社区龙湾路**劳务公司北侧门前路边停下,黄某某和摩托车司机左某某因车费问题发生纠纷,后黄某某用随身携带的菜刀将左某某砍伤。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左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被告人黄某某作案后潜逃回湖南老家,后其在亲属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被告人身份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左某某诊疗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左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被害人左某某搭载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发现场以及发生争执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军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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