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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91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30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住山东省东明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9月8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与崔某某、胡某某、张某某在兰考县堌阳镇任庄村贵宾酒楼喝酒后,乘坐三轮车返回家途径兰考县堌阳镇岳寨村时,黄某某、崔某某发生口角,引发打架,打架过程中致崔某某受伤,经鉴定,崔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病历资料;2.证人胡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法医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瑞杰

2020年10月3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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