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检一部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61963******,满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滦平县,住滦平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及其妻子张某某等人到滦平县安纯沟门满族乡双栅子村采摘园,因采摘苹果付款问题,张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口角,李某某将采摘园大门锁上,致使黄某某所驾驶的车辆无法开出去,黄某某将李某某拽到旁边并用脚踹采摘园的大门,与李某某发生争执和厮打,致使李某某头部受伤。经鉴定,李某某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鉴定为轻伤二级,头皮血肿、头皮裂伤鉴定为轻微伤。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受案、立案手续;(2)被告人黄某某的常住人口户籍信息;(3)到案经过说明;(4)赔偿协议书、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鉴定意见:滦平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滦司临鉴〔2020〕第16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秀云
(院印)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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