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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一部刑诉〔2020〕46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21969********,汉族,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县,住四川省南充市**********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之女黄某甲(案发时怀孕6个月)与被害人杨某某因交通事故纠纷引发争执并互相推搡,黄某某见状后与杨某某发生撕打。黄某某用拳头在杨某某头部击打,后用脚在杨某某胸腹部踏了两脚,致杨某某右侧肋骨骨折。2020年9月7日,经武威市人民医院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杨某某右侧第7-10肋骨骨折、胸腔少量积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及受案、立案决定书;2.被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5.住院病历及伤情照片;6.伤情鉴定意见书及告知书;7.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他人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八个月的有期徒刑,可使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福良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14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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