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415号
被告人黄某某,人称“公登”,男,194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民身份号码4526261940********,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广西靖西市**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黄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本院将本案报送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管辖,后百色市人民检察院发回本院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和黄某甲因过路问题在靖西市武平镇凌结村凌蒙屯“桥那某”的田埂上发生争吵,两人在相互拉扯过程中,因年迈未能站稳一起摔倒在田埂边的一个斜坡上,又从斜坡滑落到下方的插有秧苗的水田,黄某甲仰面躺在稻田中,用弯镰刀挥舞打中黄某某的右额头致出血。黄某某见自己额头出血便坐在黄某甲的双腿上,用手抓起稻田里的稀泥打在黄某甲的脸上,持续约两、三分钟,直到黄某甲停止叫喊才停手。听到消息的周某甲、周某乙赶到后见黄某某额头出血便将其扶离稻田,黄某甲仍仰面躺在稻田中。后村民才发现黄某甲已死亡。经广西南宁市中一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甲符合情绪激动及轻微外伤等因素诱发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猝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查报告、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乙、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黄某丙、黄某丁、周某丁等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广西南宁市中一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与被害人争吵拉扯二人滑落到稻田后,坐在黄某甲的双腿上并用手抓起水田里的稀泥打在黄某甲的脸上,持续约两、三分钟,致使被害人情绪激动及轻微外伤等因素诱发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猝死。被告人黄某某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伤害甚至死亡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被害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已满八十周岁,属过失犯罪,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岑积安
检察官助理:韦有利
2021年1月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367779****、15077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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