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检诉刑诉〔2018〕51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011992********,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百色市右江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8年7月31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8年8月14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30日凌晨2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凌某某在百色市右江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屯路口,因债务发生争执,并互相推搡,随后黄某某拿出随身携带的菜刀将凌某某砍伤。经鉴定,凌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清单、指认物品照片、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陆某某、黄某乙、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凌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伤情鉴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构成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罗贵将
2018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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