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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叠检刑诉〔2019〕316号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0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所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执行。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陈某某因土地租金与被害人黄某乙发生纠纷,2016年2月19日,陈某某纠集唐某甲、唐某乙、汤某某(均已判刑)及被告人黄某甲等二十余人驾驶几辆汽车携带枪支、砍刀、钢管等作案工具到桂林市叠彩区大河乡陈家村找黄某乙,在黄某乙门口先遇见被害人黄某丙、黄某丁,陈某某与黄某丙发生打斗,其余众人遂持钢管、砍刀等上前殴打黄某丙、黄某乙、黄某丁,其中黄某甲持砍刀参与打斗,后陈某某等人驾车逃离时在东二环路一路口遇见持枪的黄某丁,众人遂持砍刀、钢管殴打黄某丁,致其多处受伤晕倒在地,其中黄某甲手持砍刀砍了黄某丁数刀。经鉴定,黄某乙外伤属于轻伤二级,黄某丙外伤属于轻伤一级,黄某丁外伤属于重伤二级。

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黄某丁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及报案材料;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银昭溢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公安卷贰册、检察卷壹册随文移送 。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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