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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公诉刑诉〔2019〕30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2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楼**号。2019年7月12日因本案被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9日9时多,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因顾客停车问题,双方在饶平县浮山镇老市场发生争吵进而引发肢体冲。在扭打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某将被害人陈某某枝殴打致伤。

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黄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经饶平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左股骨及左胫骨骨折,八根肋骨骨折,其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余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记录;7.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七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锦安

(院印)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证人名单一份。

5. 有关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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