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117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9196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3月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3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5日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陈某甲因黄某某是否加薪的问题向陈某乙咨询,在咨询的过程中黄某某与陈某甲在惠州市惠城区**工地宿舍发生口角,续而发生打架,随即黄某某对陈某甲进行殴打,致陈某甲受伤,随后陈某甲持空心钢管捅了一下黄某某的大腿。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甲身体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事后,被告人黄某某赔偿被害人陈某甲15000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信息;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惠婷
检察官助理:彭程浩
2020年9月2日
附:
1. 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1212****。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4. 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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