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8〕58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乡**村**组。2018年1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与其妻子彭某某在花都区**街**村**队**号**楼的出租屋食午饭时,因邻居周某某扫地扬起的飞尘太大,彭某某与周某某因此发生口角和打斗,后被告人黄某某将周某某推倒在地,导致周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周某某所受损伤符合钝物作用形成,造成T12椎体压缩性骨折不超过1/3,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素君
2018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押于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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