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Z58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1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村路**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1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区石楼镇亚运城运动员村3区26座大堂出口处,因其前妻被害人陈某某与其现任女朋友李某某发生口角,被害人陈某某一脚踢倒李某,被告人黄某某即用双手猛推被害人陈某某致其撞到身后护栏倒地受伤(伤情为轻伤二级)。2019年8月26日公安人员电话传唤被告人黄某某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获谅解,建议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可依法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金丹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三张。
3.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陈某君人民币500000元并获谅解。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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