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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Z205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021991********,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市,住********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李晓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某欠被害人孟某某等人的工资,并将孟某某的微信删掉。于2020年1月16日20时许,孟某某叫其妻子崔某某联系黄某某,叫黄某某到本市**镇**社区**广场**大排档,并在旁边大排档内拿了一把小菜刀藏在腰部。黄某某驾车载着崔某某、彭某某三等人前往该处。黄某某下车后,孟某某问黄某某为什么要将其微信删掉,后双方发生争吵,孟某某先将黄某某推倒在地,后双方发生扭打,黄某某拿了一根钢管,往孟某某的腰部打了一下, 孟某某从腰部拿出刀往黄某某的身上砍去,致黄某某身体多处受伤(后经鉴定轻微伤),后孟某某逃离现场, 黄某某被送院治疗。接报后民警到场处置,于2020年1月17日, 孟某某和黄某某就双方打架一事自行调解协商,由孟某某赔偿黄某某57000元, 黄某某不追究孟的责任。2020年1月19日,孟某某发现身体不适,于是到**镇**医院检查,经医生诊断为腹部闭合性损伤,脾脏破裂切除(后经鉴定为重伤二级)。2020年1月19日22时,侦查员在东莞市**镇**医院将黄某某带回公安机关审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崔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松柏

2020年628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含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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