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诉刑诉〔2017〕305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委会**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7年12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始,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戴某甲自结婚以来一起租住在广东省东莞市**镇**村**游泳池附近一出租屋,二人因家庭纠纷矛盾多次发生矛盾。2017年7月26日5时许,黄某某在上述出租屋因怀疑妻子戴某甲与他人有暧昧关系,使用皮带、电线、胶凳等工具殴打戴某甲,致戴全身多处淤伤(经鉴定被害人戴某甲的损伤为轻伤一级)。2017年7月28日,公安机关将黄某某抓获归案,并缴获皮带等作案工具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皮带等物证,证人戴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戴某甲的陈述,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福顺
2017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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