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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9〕85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巨野县**镇**庄**村**村**号,现住成武县**街道**楼**村**楼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5日12时许,在成武县人民医院门诊楼前停车场内,被告人黄某某因琐事与宋某某发生争执,继而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致使宋某某左手中指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宋某某之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戴某某、陈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成武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室鉴定书;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頔

2019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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