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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富某某人民检察院

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某某,住富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8日被富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0月2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在富某某东湖镇卷坝村9组63号黄某甲经营的商店内打牌,期间二人因抽牌钱的事起了口角争执,后黄某某离开。当日下午13时35分许,被害人张某某在商店门口议论黄某某时被折返回来的黄某某听见,黄某某遂冲上前推了被害人张某某,二人随即发生抓扯,被害人张某某将被告人黄某某的衣服扯烂,黄某某心中愤怒遂用拳头打向被害人张某某的左腹部,在张某某手捂左腰腹部倒地后,黄某某继续推搡被害人、用手箍被害人脖子并将其往地上按压。后被告人黄某某在旁人的劝离下离开现场。当日下午张某某因腹痛难忍被送至富某某中医院就医,后转院至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并于当日进行脾脏切除手术。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20年8月4日,被告人黄某某到东湖派出所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方已赔偿被害人2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殷某某、黄某甲、邓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指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系亲属关系,因偶发矛盾引发纠纷,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玉洁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9008****; 

     2.案卷2册,光盘1张,起诉书1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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