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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54********,现住址和户籍所在地均为:安徽省肥东县**乡**村**组,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5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7日7时许,樊某某与黄某某二人在肥东县**坊**乡**村黄某某家门口附近,因琐事发生争吵,进而互殴,打架过程中黄某某用木棍将樊某某、王某某打伤,经鉴定,樊某某本次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王某某损伤程度鉴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木棍照片;2.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信息、前科查询:3.证人许某某、关某某、黄某某、胡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樊某某、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黄某某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检查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政俊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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