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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让检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041982********,汉族,中专文化,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镇**街**号)。2007年3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7年3月7日因殴打他人被大庆市公安局喇嘛甸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1月3日因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岗分局行政拘留七天;2019年10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大庆市公安局喇嘛甸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以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喇嘛甸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喇嘛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12时40分,被告人黄某某因车辆被挡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口角,后在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喇化1-3号楼附近,后用拳头将李某某鼻子、胸部打伤。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李某某所受损伤属于轻伤二级。

2019年10月9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住院病历;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欣

检 察 员:封 光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44页,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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