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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利检二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 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52000********,汉族,高中,学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街道**号租住房。2019年6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罗某某(男,生于2002年**月**日)均系广元市黄冈中学高中年级学生,因黄某某多次看见罗某某在学校内欺负其朋友姚某某(女,生于2003年**月**日),遂产生了教训罗某某的想法。2019年6月19日12时20分许,黄某某在午饭后直接从食堂到男生宿舍楼114号寝室内找到罗某某,遂用拳头、手肘连续击打罗某某的头部、肩膀、后背和后颈处,罗某某寝室室友王某某见状劝阻黄某某未果,黄某某又以同样方式再次殴打罗某某,在王某某再次劝阻下,黄某某才住手离开。二十分钟左右后,丁某某便腹部剧烈疼痛,被其同学送至广元市第一人民医院,就医检查后确诊其脾破裂、胃挫伤,随后对其进行了脾脏切除手术。经鉴定,罗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可根据赔偿、谅解情况再适用缓刑,或调整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林林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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