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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81949********,壮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富宁县人,住富宁县**乡**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9日被富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富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0日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因土地纠纷与同村的刘某某在黄某某家旁的争议地旁发生争执,后黄某某将刘某某推到在地并将其全身多处打伤。经鉴定,刘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达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其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雪君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8769****(承办民警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据目录2份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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