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渡检刑诉〔2020〕Z198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1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长寿区**路**号**幢**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9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重庆市大渡口区**工地门面房内,因琐事与被害人彭某甲发生争吵,被告人黄某某上前用右手将坐在地上的彭某甲的头发抓住,左手抓扯彭某甲的头脸部,彭某甲伸手抓住黄某某的头发。抓扯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某将彭某甲的右眼抓伤,随后被群众拉开。事发后,被害人彭某甲的家属拨打电话报警,将彭某甲送往医院救治。被告人黄某某因身体不适前往医院,检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鉴定,被害人彭某甲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病历资料》等书证。
2证人白某某、彭某乙、邓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彭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指认现场笔录等。
6《伤情鉴定文书》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江政蜀
检察官助理 莫海兰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长寿区**路**号**幢**单元**。
2.案卷2册,光盘3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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