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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421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邳州市,住邳州市**镇**村**庄**组**号。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8时许,在邳州市**镇**初中部东地块,被告人黄某某丈夫丁某甲因土地纠纷与被害人卞某某发生争执并打斗,后被告人黄某某也上前参与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某持木板将被害人卞某某右手打伤。经邳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卞某某右手第1掌骨骨折,为轻伤二级。

2019年8月1日,被告人黄某某到邳州市公安局官湖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马某某、丁某乙、丁某甲、李某某、周某某等人证言;2.被害人卞某某陈述;3.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和辩解;4.邳州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琳恒

检察官助理:王鹏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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