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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县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住辽阳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1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朱某某因两家厕所地界所属问题发生争吵,后双方互相撕打,撕打过程中双方摔倒在地,朱某某与黄某某在地上继续用拳脚互相撕打,双方被赶过来的家人拉开,后朱某某腿部等处受伤住院接受治疗。2019年11月27日,经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朱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谅解书、住院病案;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虹君

检察官助理:李俭鑫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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