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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定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94年2月16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52042219940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县,住********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3日被普定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普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4月3日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4月1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9日凌晨4时许,陈某某在普定县定南街道街心花园公厕打扫卫生时,发现黄某某上厕所不讲卫生,陈某某说了黄某某几句,随后二人发生争吵并撕打,经在场人劝阻后,黄某某又往陈某某身上踢了一脚,最终导致陈某某头部、腰部受伤,经鉴定,陈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事后,黄某某主动到普定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到案

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普)公(司)鉴(法临)字[2020]1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案发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其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1)自首,案发后,黄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2.法定从重情节:累犯,黄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综合黄某某所具备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定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蒋洁

检察官助理:李永超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7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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