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卡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96********,汉族,四川富顺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富顺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房**栋**单元**号。2019年07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取监视居住,2020年01月11日解除监视居住。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自流井区舒坪镇文化广场对面的烧烤摊吃烧烤时与张某甲发生纠纷,后对其张某甲实施殴打,在殴打过程中黄某某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非管制刀具)将张某甲砍伤。2020年9月7日,经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张某甲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在被害人张某甲治疗期间,被告人黄某某支付了治疗费23000元。
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20年11月16日,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张某甲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②户籍证明③张某甲病历资料④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管制刀具认定书⑤黄某某病历资料⑥情况说明⑦抓获说明等;
二、证人王某某、周某某、彭某某、古某某、胡某某、张某乙、李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三、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四、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五、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六、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失程度鉴定书;
七、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明独林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3册、光盘1张
3.证据目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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