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90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88********,汉族,小学你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石门寨镇交警四大队业务大厅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争吵后双方厮打,厮打过程中造成杨某某右手第五掌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至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谷佳佳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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