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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公刑诉〔2019〕510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56********,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住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5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8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仙游县**镇**村农田耕作时,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口角、互殴,造成双方均受伤。经仙游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告人黄某某的的伤情为轻微伤。

被告人黄某某2019年5月5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仙游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意见书;

6.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 强

检察员:何丽君

2019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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