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地和现住地均为湖南省涟源市**镇**村。曾因犯放火罪,于2016年6月2日被涟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故意伤害他人,于2019年9月23日被涟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中午,被告人黄某甲因生活费与其姐黄某乙发生争执,黄某甲用铁片划伤黄某乙的脸部、右手指后逃离现场,致黄某乙的脸部、右手指受伤。经鉴定,黄某乙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2019年11月22日下午,被告人黄某甲主动到涟源市公安局石马山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病历资料、现场照片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3.鉴定意见;4.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5.证人黄某丙、黄某丁、李某某的证言;6.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系一般累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黄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倩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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