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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19〕244号

被告人黄某某,曾用名黄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21993********,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郧西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黄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6月1日18时许,在本市武昌区**小区**期**栋旁,因其同学晏某某在该处路边挪车时与途径此处的吴某某发生口角,而被晏某某喊来帮忙,期间,被告人黄某某等人与吴某某发生拉扯,继而对吴某某进行殴打,造成吴某某头面部外伤、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后经吴某某报警,公安民警将双方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武汉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2、CT检测报告、病例等书证;3、证人晏某某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吴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锐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在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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